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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亮点十二:《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解读
一、出台背景
疫情当下,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条文介绍
本次《江苏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共计包含16项违法情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不予处罚的规定,其中,切实关系到我司管理的共计9项,含《劳动合同法》4项、《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3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1项。
三、重点条文解读
1.《劳动合同法》相关不予处罚新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84条(3项)处罚规定: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对于上述①③,如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返还或退还劳动者,则不予处罚。对于上述②,如人均收取金额200元以内或收取物品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则不予处罚。
2)《劳动合同法》第80条(1项)处罚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2.《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相关不予处罚新规定
1)《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2项)处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①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不予处罚。
2)《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1项)处罚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两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不予处罚新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2条(1项)处罚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违反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且按要求及时改正。
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不予处罚新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第2款(1项)处罚规定: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按要求将工资清单及时提供给劳动者。